切磋:法理——
与他所同行讨论二审法院审理的一个刑事案件,谈到案情时,我提到有没有可能会发回重审。这同行说,检察院又没有提出抗诉,昨个有发回重审的可能。我觉得这观点好象有问题,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与检察院是否抗诉应该无关。
就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看出,他所的这同行发表的观点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实行监督,但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独立的,是程序法所法定的,不受任何部门的干预。这就是法理,深知法理的律师,是不需要查看法律条文,也能确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与检察机关的抗诉之间是没有程序上的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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